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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艳梅申请赵庆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梅,赵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郭艳梅,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庆福,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艳梅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庆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艳梅借款3万元。如被告赵庆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庆福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郭艳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扣留被执行人赵庆福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存款,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