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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玲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被执行人徐静,女。陈玲申请执行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