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玲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被执行人徐静,女。陈玲申请执行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