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唐珍因与刘雪娇、黄莹莹、唐君、大连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XX,李春东,肇东市泰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转英,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俊峰,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春东。原审被告:肇东市泰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转英,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及原审被告李春东、肇东市泰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喜审 判 员 黄可心代理审判员 薛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