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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2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韩清江公正债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梅,韩清江,姚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2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女。被执行人韩清江,男。被执行人姚玉萍,男。关于王素梅申请执行韩清江、姚玉萍公正债券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清江的房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自行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清江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六家煤矿居住区31栋3单元2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