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2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韩清江公正债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梅,韩清江,姚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2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女。被执行人韩清江,男。被执行人姚玉萍,男。关于王素梅申请执行韩清江、姚玉萍公正债券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清江的房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自行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清江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六家煤矿居住区31栋3单元2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