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曾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曾庆元,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庆元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庆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