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世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世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561号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24号,组织机构代码:72390830-3。法定代表人:吴建中。委托代理人:朱俊杰,职务:律师,工作单位: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名胜,职务:律师,工作单位: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系特别授权。被告:万世钧,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世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经基本履行缴纳物业费之义务并承诺交清余下之费用,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