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方荣、黄龙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荣,黄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荣,男,汉族,1994年3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中专文化,无业,住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辩护人黄钟越,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龙,男,汉族,1996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中专文化,无业,住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辩护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龙、方荣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荣及其辩护人黄钟越、被告人黄龙及其辩护人程东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龙、方荣和吴秋荣(另案处理)在黄山市故里美食坊、优年红间等十三家饭店实施敲诈勒索。方式是在吃饭过程中用事先准备的碎玻璃划破自己的舌头,声称在饭菜中吃到玻璃,以此威胁店主索要钱款达到敲诈目的。黄龙伙同方荣、吴秋荣敲诈的金额为5800元;黄龙伙同方荣敲诈的金额为3900元;方荣伙同吴秋荣敲诈的金额为4800元;黄龙单独敲诈金额为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出以下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病历、票据、菜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吴某1、占某、陈某1、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龙、方荣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龙、方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荣、黄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黄钟越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荣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二、关于对被告人方荣的量刑:1.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同案犯吴秋荣起次要作用,量刑时应按照从犯予以从轻处罚;2.方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3.方荣本次系初犯,且案发后具有明显悔罪表现;4.方荣亲属已代其退出赃款,综上,建议法庭综合考量被告人方荣的上述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程东风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龙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二、关于对被告人黄龙的量刑:1.黄龙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2.黄龙本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3.黄龙犯罪时尚不满20周岁,因法制观念淡薄走上犯罪道路;4.黄龙亲属已代为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积极预交罚金,综上,建议法庭综合考量被告人黄龙的上述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方荣、黄龙和吴秋荣(另案处理)至休宁县故里美食坊吃饭。期间,吴秋荣用事先准备好的碎玻璃将自己的舌头划破,并谎称在饭菜中吃到玻璃,以此威胁店主,并向店主索要钱款3000元。之后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三人共同或各自结伙,先后至屯溪区米外婆主题餐厅、优年红间饭店、曹家饭店、紫云饭店、徽煌府第饭店、状元一家饭店、猪圈火锅店、台台香永和豆浆店、有意思休闲餐厅、徽州区好食惠饭店、黟县刘一手火锅店及黄山区福满园徽菜馆,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实施敲诈。其中,方荣、黄龙伙同吴秋荣敲诈的金额为5800元;方荣伙同吴秋荣敲诈的金额为4800元;方荣伙同黄龙敲诈的金额为3900元;黄龙单独敲诈金额为800元。另查明:一、被告人方荣于2016年4月9日在屯溪区风暴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龙于2016年3月27日在屯溪区黄口香草满屋饭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方荣、黄龙的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荣、黄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黄山市公安局中市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病历、票据、菜单及收条、款物交付单、退赃明细表;被害人胡某、方某、占某、卢某、徐某、王某、陈某2、吴某1、黄某、陈某3、陈某1、吴某2、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方荣、黄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荣、黄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荣、黄龙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并获得赃款分配,且同案犯尚未到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结合各自参与程度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晓 霞代理审判员 方 斅人民陪审员 余 春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夏(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