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黄萍与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林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2888号原告:黄萍,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伟、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华,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黄萍与被告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林建华偿还给黄萍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7,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林建华以投资缺乏资金为由,于2012年1月20日向黄萍借款57,5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5个月,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约定借款期限延长两年,并出具民间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给黄萍收执为凭。借款后林建华至今未还本付息。林建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林建华以投资缺乏资金为由,于2012年1月20日向黄萍借款57,5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协商约定借款期限延长两年,并出具民间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给原告黄萍收执为凭。借据内容为:“借据兹借到……现金共计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元整(¥57500)用于经营。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期限内借款利率为2%,逾期利率为5%。出款方式为:现金。……其他:该笔借款延期二年。2012年6月18日。借款人:林建华(自然人签字并加印指模)日期:2012年1月20日……”。借款后,林建华至今未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黄萍的陈述、民间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林建华于2012年1月20日向黄萍借款57,500元,并出具民间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给黄萍的为收执为凭,该借款合同及借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点,应予认定。林建华与黄萍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综上所述,黄萍要求林建华偿还借款本息是合法的,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萍借款5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7,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5元和公告费720元,由林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建育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秀华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