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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罗村朗沙文生玻璃工艺厂与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罗村朗沙文生玻璃工艺厂,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94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罗村朗沙文生玻璃工艺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罗满临。委托代理人:谢敏贤,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罗村朗沙文生玻璃工艺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190097.84元、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9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前往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差,查得厂房内有机器设备若干,均由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及处理,本院依法发函到顺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