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XX与黄跃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黄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056号原告XX,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个体经济,住卢氏县。被告黄跃华,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诉称:他与被告黄跃华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13日,被告黄跃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他多次讨要,被告均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30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