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圣乐与蔡虎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乐,蔡虎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636号之一原告林圣乐,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告蔡虎彪,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乐与被告蔡虎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圣乐负担。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