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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军强与许建涛、田建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强,许建涛,田建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850号原告田军强,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许建涛,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田建业,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军强诉被告许建涛、田建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田军强不能提供被告许建涛、田建业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军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