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军强与许建涛、田建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强,许建涛,田建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850号原告田军强,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许建涛,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田建业,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军强诉被告许建涛、田建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田军强不能提供被告许建涛、田建业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军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