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盛楷与重庆圣泉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楷,重庆圣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817号原告:黄盛楷,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刚,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圣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9120956A。法定代表人:李兴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兰,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盛楷与被告重庆圣泉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盛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盛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盛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盛楷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太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