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温长发与杨龙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长发,杨龙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温长发,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杨龙养,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温长发与被执行人杨龙养身体权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杨龙养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8292.6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剩余的5000元,本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1220元,已依法采取扣划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长发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Oᅳ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