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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916号原告林某,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被告贺某,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其与被告贺某的离婚纠纷,已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钟广斌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锋   元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