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德学与清远市佰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新强力凉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学,清远市佰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新强力凉茶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副本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1297号原告:杨德学,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清远市佰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佰益电商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甘毅。被告:清新强力凉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崩坑村委会对面。法定代表人:潘月明。原告杨德学与被告清远市佰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新强力凉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杨德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德学负担。审 判 长 李波林审 判 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郑凯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