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4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国亮、李有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亮,李有奎,高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亮,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被执行人李有奎,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高春海,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涉县,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亮与被执行人李有奎、高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有奎、高春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85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