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焦园与倪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俊杰,焦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俊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园。上诉人倪俊杰因与被上诉人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俊杰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俊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俊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上诉人倪俊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