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荣禄盗窃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荣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401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荣禄,男,自述1996年4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无户籍,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郑荣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吉0104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荣禄有期徒刑一年白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郑荣禄退赔被害人王欣然人民币四千七百八十五元、退赔被害人崔晶、孙仪人民币五千四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荣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思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荣禄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荣禄服从一审判决,提出撤回上诉。本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荣禄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荣禄撤回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刑初7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芶穗宁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代理审判员 裴铭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