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魏民与朱克广申请保全案件 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民,朱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52号申请人:魏民,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申请人:朱克广,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东区。申请人魏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克广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商业中心2幢1217室相城区元和街道泰元路318号8幢601室、苏E×××××号小型汽车及苏E×××××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魏民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克广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商业中心2幢1217室和相城区元和街道泰元路318号8幢601室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朱克广名下的苏E×××××号小型汽车及苏E×××××号小型汽车;三、查封申请人魏民提供的担保财产魏民名下的坐落于利辛县阜蚌路中段南段水务局商住楼及马琳名下的坐落于阜蚌路中段南侧水务局商住楼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