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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仙富与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仙富,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244号申请执行人:徐仙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兵。被执行人:张国兵。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仙富与被执行人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仙富表示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此,申请执行人徐仙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仙富与被执行人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徐仙富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