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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郝小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展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838号被告人郝小展,男,1975年6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武汉某博鸿百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小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小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郝小展在担任武汉某博鸿百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拖欠其公司职员黄某等8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34882元,其中拖欠黄某于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工资款人民币11176元,拖欠何某蘭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0354元,2015年6月1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力资源局责令被告人郝小展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其仍拒不改正并逃匿。被告人郝小展于2015年8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X30楼X307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家属已代其偿还黄某等8人被欠工资共计人民币348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小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欠条,员工工资表,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书,劳动合同,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短信截图,现场照片,收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郝小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小展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小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小展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郝小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郝小展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在决定其刑罚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小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