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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6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孔瑞与昆山市爱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瑞,昆山市爱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793号原告:孔瑞,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凌,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斌,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爱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碧景苑78号楼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卫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上海吉晨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孔瑞与被告昆山市爱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孔瑞于2016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孔瑞负担。审 判 长  吕 彬人民陪审员  俞雪花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