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辽宁天天好运输有限公司诉曹贵仁公路公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天好运输有限公司,曹贵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2070号原告:辽宁天天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董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该公司职员。被告:曹贵仁,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辽宁天天好运输有限公司诉被曹贵仁公路公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天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