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吴金桃、朱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朱成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桃,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创新国际大厦1-3层。负责人:徐新忠,系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朱成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吴金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原审被告朱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金桃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金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