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何世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何世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1975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何世彦,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内0428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世彦所有的在新新杰果蔬保鲜库存放的羊肉40000斤,查封期间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允许转移、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