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XX惠与耿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惠,耿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XX惠,女,汉族,1980年10月24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被执行人:耿建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申请执行人XX惠申请执行耿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川343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耿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耿建华系越西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督局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为4031.84元,工资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2016年11月,扣划被执行人耿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开户的退休工资人民币2500元至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内,其中300元为诉讼费,200元为案件执行费;二、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8月止,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耿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开户的退休工资人民币2000元至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袁 容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