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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朝明与董桂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明,董桂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异3号异议人:李朝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董桂茹,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在本院执行董桂茹与李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朝明对董桂茹申请对李朝明与中铁二十三局3万元债权的保全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朝明称,其与董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桂茹申请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将其与中铁二十三局的债权3万元予以保全,该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因此请求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解除对该债权的保全。本院查明,李朝明与董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桂茹于2016年5月11日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朝明与中铁二十三局的债权进行保全。现李朝明与中铁二十三局案件已经结案,由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该案款已经扣回。在执行过程中,李朝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由于李朝明与中铁二十三局案件已经结案,并且案款已经扣回,对其与中铁二十三局的债权冻结合理,所以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朝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日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