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王长波、浙江中印包装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强,王长波,浙江中印包装有限公司,王中波,杨利芳,王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财保36号申请人:陈建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申请人:王长波,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申请人:浙江中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中波,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申请人:杨利芳,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申请人:王星波,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人陈建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长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花苑18幢1单元2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45-1号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被申请人杨利芳、王中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10幢4单元1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被申请人王星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420号波恩座30单元3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和被申请人浙江中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59号、59-2号、5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建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王长波、浙江中印包装有限公司、王中波、杨利芳、王星波欠申请人陈建强借款人民币2200000元未付清,又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王长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花苑18幢1单元2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45-1号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被申请人杨利芳、王中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10幢4单元1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被申请人王星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420号波恩座30单元3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和被申请人浙江中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59号、59-2号、5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人王长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花苑18幢1单元2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45-1号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办理过户、抵押手续。二、限制被申请人杨利芳、王中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10幢4单元1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办理过户、抵押手续。三、限制被申请人王星波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420号波恩座30单元3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办理过户、抵押手续。四、限制被申请人浙江中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59号、59-2号、5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办理过户、抵押手续。本保全措施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建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绍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