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苏州美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紫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美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市紫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394号之一原告:苏州美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东庙金浜27号。法定代表人:顾海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紫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星火社区一组。法定代表人:丁志华,总经理。被告:丁志华。原告苏州美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紫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美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美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计2443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63元,由原告苏州美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