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伟强与黄敬花、庄子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强,黄敬花,庄子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伟强。委托代理人张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敬花。被执行人庄子正(又名庄振镜)。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伟强与被执行人黄敬花、庄子正(又名庄振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60000元;支付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1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部门、国土部门、证券部门、车管部门以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勇安审判员 贾延涛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