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小庆与周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庆,周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民初1815号原告:刘小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小庆诉被告周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鸣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庆委托代理人周明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8日14时30分许,周喻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蚌埠市中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大道交叉口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金保玉驾驶的皖M×××××号出租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皖M×××××号出租车乘坐人唐彬智、刘小庆受伤。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喻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保玉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住院67天,花费医疗费14463.18元。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4463.18元、误工费5782元(86.30元/天×67天)、护理费7772元(116天/元×67天)、差旅费1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0元(67天×30元/天)、营养费2010元(67天×30元/天),合计为30748.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瑜未作答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数额无异议,但应当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当按住院期限、6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应当按住院期限67天,6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期限无异议,但是应当按1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及事故的责任划分;2、被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证明被告具有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3、保险单,证明事故车辆的投保信息;4、××案,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经过;5、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费的医疗费用及交通费用;6、泗县大运商行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被告周瑜未出庭质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5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中2015年7月2日刘小庆整容费698元收据一张不认可,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5年7月2日的698元收据,非正式发票,真实性难以确定,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256元,经原告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金额为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6泗县大运商行证明一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有异议。本院认为:泗县大运商行证明记载“现有我公司职工刘小庆,女,22岁,从2015年元月至今在我公司任销售岗位,月工资3200元”,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损失,考虑到原告已年满18岁,在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确定为农村居民,其误工费标准按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收入31084元/年(85.16元/天)的标准计算较妥。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4时30分许,周喻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蚌埠市中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大道交叉口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金保玉驾驶的皖M×××××号出租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皖M×××××号出租车乘坐人唐彬智、刘小庆受伤。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喻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保玉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住院67天,诊断伤情为:脑震荡。花费急救费、医疗费13765.18元。另查明:周喻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小庆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当得到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周喻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部分应当承担70%的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463.18元,其提供的2015年7月2日的698元收据,非正式发票,真实性难以确定,不予采纳,其余医疗费13765.1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无异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5782元(86.30元/天×67天),按住院67天、85.16元/天的标准,计算为5705.72元(85.16元/天×67天);原告主张的护理费7772元(116天/元×67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无异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256元,按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协商确定的500元计算;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10元(67天×3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010元(67天×30元/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有异议,因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未有营养的医嘱,不予支持;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承担23977.72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705.72元+护理费7772元+交通费500元),超出交强险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部分应当承担4042.63元[(医疗费13765.18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0元)×70%],两项合计为28020.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小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8020.3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小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为284元,原告刘小庆负担14元,被告周瑜负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鸣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