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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02郑嘉慧与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嘉慧,郭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515号原告郑嘉慧,女,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御景台2栋2402,身份证号码441625198207015488。被告郭少华,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兴围中十巷16号,身份证号码440306198506080822。上列原告郑嘉慧诉被告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光书记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