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02郑嘉慧与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嘉慧,郭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515号原告郑嘉慧,女,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御景台2栋2402,身份证号码441625198207015488。被告郭少华,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兴围中十巷16号,身份证号码440306198506080822。上列原告郑嘉慧诉被告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光书记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