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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鸿与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鸿,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502号之一原告:沈鸿。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润杰,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大围村。法定代表人:洪朝佳。被告:深圳市环凯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99号正中时代广场15楼1509,组织机构代码:050499436.法定代表人:张辉。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龙城大道99号正中时代广场15楼1508。法定代表人苏林顶。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益田路交汇处香港中旅大厦一、二、三、二十层。法定代表人:李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9月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以被告已经依据民事调解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已经依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保全查封措施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6000元的财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 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