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谢宏达与蒋建民、赵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达,蒋建民,赵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3166号原告:谢宏达,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蒋建民,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赵玉花,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宏达与被告蒋建民、赵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宏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谢宏达负担。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