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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李民德与康书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德,康书军,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002号原告李民德,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康书军,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红霞,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民德与被告康书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康书军、王红霞不服该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豫05民终2407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2月10日本案被告康书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立案,并于2015年6月5日被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被告康书军涉嫌刑事犯罪,其与原告李民德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民德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民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