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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7民催4号申请人: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中法商贸城内。组织机构代码:69571419-9。法定代表人:崔月春,经理。申请人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票号为31000051-24152677,票面金额50000元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玲玲代理审判员  邢丽芳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远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