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行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邵金怀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2行初215号原告邵金怀。被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原告邵金怀诉被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金怀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金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金红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