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4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荣锋与陈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锋,陈美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003号原告:李荣锋,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源,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美昌,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李荣锋与被告陈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荣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荣锋负担。审判员  肖发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