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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东冬与毫州市迈琪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冬,毫州市迈琪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5848号原告:刘东冬。被告:毫州市迈琪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怀济伟。原告刘东冬诉被告毫州市迈琪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东冬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毫州市迈琪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冬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