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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催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太仓五豪辊筒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五豪辊筒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催49号申请人太仓五豪辊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中村凤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太仓五豪辊筒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太仓五豪辊筒机械有限公司遗失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400051/285508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金坛市三木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坛市顺发围巾厂,出票时间2016年2月4,到期日为2016年8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五豪辊筒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云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