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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朱贤章与古晓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章,古晓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943号原告:朱贤章,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古晓东,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朱贤章与被告古晓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贤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贤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贤章撤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计197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94元,由原告朱贤章承担。审 判 员  谭 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