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朱贤章与古晓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章,古晓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943号原告:朱贤章,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古晓东,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朱贤章与被告古晓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贤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贤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贤章撤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计197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94元,由原告朱贤章承担。审 判 员 谭 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