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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车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306号原告:车某,女,1972年9月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告:程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