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车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306号原告:车某,女,1972年9月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告:程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