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芝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芝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481号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凯,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张芝庆,住建瓯市。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芝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