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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5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邓铁胜与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铁胜,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5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铁胜。委托代理人邓凯波,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雯,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柏云。委托代理人:余俊义,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龙。委托代理人李铮。委托代理人王逸尘。上诉人邓铁胜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拍卖公司)、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产权交易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铁胜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邓铁胜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竞买协议》、《竞买须知》不仅在拍卖程序前约定拍卖价格,而且违反拍卖中才能应价的规定,更是剥夺竞价自由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上述两份协议应确认无效;2、本案只有上诉人一人参加竞买,符合中止拍卖的情形;3、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联合产权交易公司辩称,1、《竞买协议》与《竞买须知》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我公司与三友拍卖公司就《竞买协议》与《竞买须知》中的特别约定已向邓铁胜作了特别充分的提示和说明;3、一人参与拍卖不属于中止拍卖的情形;4、邓铁胜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退还保证金,上诉理由中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审理范围,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远远不止《竞买协议》约定的标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友拍卖公司辩称:1、《竞买协议》与《竞买须知》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我公司与三友拍卖公司就《竞买协议》与《竞买须知》中的特别约定已向邓铁胜作了特别充分的提示和说明;3、一人参与拍卖不属于中止拍卖的情形;4、邓铁胜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退还保证金,上诉理由中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审理范围,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远远不止《竞买协议》约定的标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铁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友拍卖公司、联合产权交易公司支付1235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三友拍卖公司、联合产权交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4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与三友拍卖公司签订一份《拍卖委托协议书》,委托三友拍卖公司有底价增价拍卖被执行人唐润安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暮××镇××和××号房屋,第三次拍卖底价为2780403元。2016年3月24日,三友拍卖公司在《潇湘晨报》上刊载《第三次拍卖公告》,载明:“受法院委托,定于2016年4月15日9时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现状拍卖长沙市暮××镇××和××号别墅,共4层,毛坯、建筑面积622.62㎡,评估价398.91万元,起拍价2780403元,保证金30万元,标的展示、保证金缴纳(以到账为准)截止4月13日,竞买人应于4月14日17时前凭付款凭证及有效证件到省联交所办理竞买手续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2016年4月13日,邓铁胜在联合产权交易公司处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交纳了30万元竞买保证金,并于同年4月14日和三友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须知》、《竞买协议》。《竞买协议》对拍卖人、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拍卖保留价等均作了约定,其中还特别约定竞买人必须以不低于拍卖起拍价应价(若有其他竞买人有效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否则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竞买人违反本约定的,应当向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人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等于以拍卖起拍价作为基数计算的佣金;买受人须按以下标准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按成交价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收取……;此外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邓铁胜在该《竞买协议》声明:本人对上述特别约定的含义无异议,愿接受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及风险。《竞买须知》中第六条载明:竞买人必须以不低于拍卖起拍价应价(若有其他竞买人有效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否则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竞买人违反本约定的,应当向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人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等于以拍卖起拍价作为基数计算的佣金。2016年4月15日,三友拍卖公司对上述房屋采取底价增价拍卖方式进行了拍卖,邓铁胜未应价,导致流拍。后联合产权交易公司按《竞买协议》的约定从邓铁胜向其交纳的3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了违约金123412元,余款176588元于2016年4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退付给邓铁胜。后当事人为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邓铁胜遂于2016年5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本案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屋委托三友拍卖公司进行有底价增价拍卖,三友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与邓铁胜签订的《竞买须知》、《竞买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买人必须以不低于拍卖起拍价应价,否则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竞买人违反本约定的,应当向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人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等于以拍卖起拍价作为基数计算的佣金”,邓铁胜作为本案拍卖的竞买人,违反上述约定不应价,导致流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联合产权交易公司按《竞买协议》的约定从邓铁胜向其交纳的3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123412元[(200000元×5%)+(780403元×3%)],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邓铁胜主张其一人参与本案竞拍,属于中止拍卖的情形,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故邓铁胜要求返还123500元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邓铁胜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5元,由邓铁胜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另查明:邓铁胜在本案所涉拍卖之前,曾多次参加司法拍卖,签订过含“竞买人必须以不低于拍卖起拍价应价(若有其他竞买人有效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否则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类似内容的《竞买协议》和《竞买须知》。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是否符合中止拍卖的情形;2、《竞买协议》和《竞买须知》的效力;3、邓铁胜在二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是否应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符合中止拍卖的情形。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中止拍卖的概念,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停止拍卖的情形,邓铁胜上诉主张本案符合中止拍卖的情形,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竞买协议》和《竞买须知》的效力。《竞买协议》和《竞买须知》系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且,三友拍卖公司与联合产权交易公司针对“竞买人必须以不低于拍卖起拍价应价(若有其他竞买人有效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否则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的条款向邓铁胜做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邓铁胜在此之前也多次参与司法拍卖,签订过含类似条款的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条款有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邓铁胜上诉称《竞买协议》和《竞买须知》应认定无效,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邓铁胜在二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竞买协议》和《竞买须知》,违约金的计算以佣金计算标准为依据,而佣金系三友拍卖公司与联合产权交易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邓铁胜主张违约金过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邓铁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770元,由邓铁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欧阳宁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艺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