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泰兴市地方税务局与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地方税务局,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83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泰兴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群,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兴地税社征字[2016]第0107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泰兴地税社征字[2016]第0107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下发了泰兴地税催告字[2016]第070701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立即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70440.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执行人向泰兴市社会劳动保障处发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2、泰兴市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欠缴明细账;3、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4、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告知书;5、送达回执2份。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作出泰兴地税社征字[2016]第0107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07年01月至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74112.4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45434.14元,工伤保险费17233.92元,失业保险费26928元,生育保险费6732元,共87040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泰兴地税社限缴字[2015]第1207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泰兴地税社征字[2016]第0107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泰兴地税社催告字[2016]第070701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泰兴地税社征字[2016]第0107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泰兴地税社征字[2016]第0107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钱芳雯审 判 员 刘 凌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