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闫瑞宏申请杜福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瑞宏,杜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闫瑞宏,男,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巴彦淖尔市人,个体。被执行人杜福成,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申请执行人闫瑞宏与被执行人杜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