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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5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齐辉然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彬,齐辉然,宫伟力,杜禹,北京中数辉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小彬,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海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辉然,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3。被执行人宫伟力,男,1953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杜禹,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自由撰稿人。被执行人北京中数辉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号楼×层×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齐辉然,总经理。原告田小彬与被告齐辉然、宫伟力、杜禹、北京中数辉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东民(商)初字第16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小彬于2016年8月26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辉然、宫伟力、杜禹、北京中数辉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81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宫伟力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车辆下落。另查询被执行人齐辉然、宫伟力、杜禹、北京中数辉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齐辉然、杜禹、北京中数辉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现已告知申请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齐辉然、宫伟力、杜禹、北京中数辉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商)初字第16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汪 霄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