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许哲与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哲,张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许哲,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成龙,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许哲与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成龙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龙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