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童寅宁、侯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童寅宁,侯金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0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正丰苑综合楼。主要负责人:张元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发,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寅宁,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侯金萍,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被告童寅宁、侯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故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律人民陪审员 张长粹人民陪审员 闫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亓 琪